2002年7月,我和另一律师受受害人赵学玉及其赵川明的委托,受理了赵学玉申诉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政府和重庆市公路运输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法律援助。

 

一、案情介绍:

 

该案案情是:1995年7月的一天傍晚,因停电,当时18岁的赵学玉骑着50型摩托车去买蜡烛,途径二被申诉人设置的帽合收费站时,由于该收费站未设置任何禁行标志和转向标志,同时又将该收费站出口处的栏杆横放,加之天较黑又是下行方向,赵学玉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停车而撞在了该栏杆上,导致赵学玉受伤倒地昏迷,后经路人救起送往医院,就医一个多月出院,但这个18岁的花季少女从此高位截瘫,卧床不起,全身除颈部外无知觉,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当年,赵学玉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二被申诉人,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和伤残补偿费等计2万元。但经一审审理后,法院主持了赵学玉父亲及二被申诉人进行调解,后达成协议:由二被申诉人基于对赵学玉的同情支付共计1.5万元的现金给赵学玉,二被申诉人对赵学玉的人身损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有费用由赵学玉自己承担。对此,赵学玉不服,提起申诉,从申诉的一审到二审都是维持原判决,赵学玉为此打了8年的官司,仍未获赔。

 

二、代理申诉:强调了二被申诉人违规设站和管理不当、有过错、该赔。

 

我们受理赵学玉的申诉后,除了按正常程序进行外,着重进行了对现场踏勘和收费站的设置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后,提出:按照国务院1994年发布的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乱收费的有关规定,帽合收费站的设置是违规的,加之事发当时收费站的管理员在未设禁行、转向标志的情况下,将栏杆放下,有过错,所以应负赔偿责任。我们向法庭举示了此上述观点的相关证据。而原审判决对此规定却从未审查确认,所以,原审判决是错误的,再审法院应该撤销改判。

 

三、高院改判,执行兑现

 

由于我们的代理观点和证据得到了市高院审监庭的采信,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后,组织申诉人与二被申诉人进行了调解。由二被申诉人各赔偿赵学玉4万元,总计8万元,原已付的1.5万元不扣除,并且由该案承办法官谭国贞带领三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一同到赵学玉家兑现了8万元。据此,打了8年的官司终于在2003年4月得以正确审结。维护了赵学玉的合法权益。让赵家受伤的心灵得到一丝安慰!

 

 

黄淑蓉  律师

 

 

 [本新闻重新编辑于: 2006-6-7 1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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