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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法律知识讲座
一、货物运输总的法律规定
总类:<合同法>等;海运<海商法>等;铁路<铁路法>等;公路<公路法><道条>等;航空运输<航空法>;多式联运<铁路与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等 二、公路货物运输的相关法律规定
1、基本概念
(一)承运人,是指使用汽车从事货物运输并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二)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单位和个人。
(三)收货人,是指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提取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四)货物运输代办人(以下简称货运代办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承揽货物并分别与托运人、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经营者。
又称:承揽货物运输。独立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托运人与货运代办人的合同和货运代办人与承运人的合同,这两个合同都是独立的运输合同
(五)站场经营人,是指在站、场范围内从事货物仓储、堆存、包装、搬运装卸等业务的经营者。
(六)运输期限,是由承托双方共同约定的货物起运、到达目的地的具体时间。末约定运输期限的,从起运日起,按200千米为1日运距,用运输里程除每日运距,计算运输期限。
(七)承运责任期间,是指承运人自接受货物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时间。本条规定不影响承运人与托运人就货物在装车前和卸车后对承担的责任达成的协议。
(八)搬运装卸,是指货物运输起讫两端利用人力或机械将货物装上、卸下车辆,并搬运到一定位置的作业。人力搬运距离不超过200米,机械搬运不超过400米(站、场作业区内货物搬运除外)。
2、运输类别
零担货物运输: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以上或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汽车运输的,为整批货物运输。
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专用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集装箱汽车运输: 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
特快件货物运输: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汽车运输: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出租汽车货运: 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为出租汽车货运。
搬家货物运输: 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
3、 货物种类
普通货物 : 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无特殊要求的,为普通货物。
特种货物: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需采取特殊措施的,为特种货物。
4、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电话、邮政编码;
(2)货物的种类、名称、性质;
(3)起运地、到达地;
(4)运输质量;
(5)合同期限;
(6)装卸责任;
(7)货物价值,是否保价、保险;
(8)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5、货运运输经营的条件
申请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的审批机关:(一)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物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三、铁路运输相关法律规定
1、 法院受理经济纠纷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二、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三、由铁路处理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四、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案件;
五、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六、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专用铁路、专用线在修建、管理和运输方面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
八、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九、铁路系统内部的经济纠纷案件;
十、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一、铁路行车、调车作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原告选择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侵权纠纷案件;
十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铁路运输法院受理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2、 逾期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逾期交付,如果是因铁路逾期运到造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是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收货人或旅客支付保管费;既因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造成的,由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铁路逾期运到并且发生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除支付逾期违约金外,还应当赔偿损失。对收货人或旅客逾期领取,铁路运输企业在代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
铁路运输企业逾期30日仍未将货物、包裹、行李交付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有权按货物、包裹、行李灭失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
3、 误交付的责任
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者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4、索赔时效
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30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对旅客伤亡,向铁路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到达旅行目的地的次日或旅行中止的次日起计算。
对路外伤亡,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1年的规定,自受害人受到伤害的次日起计算
5、争议的的解决
发生铁路运输合同争议的,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通过调解解决;不愿意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
6、铁路货物运输的赔偿
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办理保价运输,也可以办理货物运输保险;还可以既不办理保价运输,也不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办理保价运输或者货物运输保险。
保价
(1)什么是铁路货物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是指运输企业与托运人共同确定的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一种特殊运输方式,保价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声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凡按保价运输的货物,托运人除缴纳运输费用外,还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保价费。保价运输是针对铁路实行限额赔偿而规定的,它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保证托运人,收货人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的一种赔偿形式。在发生承运人的责任赔偿时,铁路要按照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的规定给予赔偿。 (2)为什么要开办保价运输 开办保价运输是 铁路法 规定的,是铁路运输企业处理托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形式,是保证铁路与托运人(收货人)权益对等的一种手段,是针对限额赔偿做出的规定,在铁路运输中实行限额赔偿是国际上通行的作法。这是因为铁路运输的货物,基本上是按重量计算的,有些物品自身价值很高,但收取运费很低,一但发生货损,如果按照实际损失赔偿,铁路的负担和承担的风险过大,不利于铁路运输企业的发展,因而,限额赔偿是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合法仅益的一种法律规定。但是限额赔偿不能满足托运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要求,为维护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上给托运人一条出路――这就是开办保价运输。这样托运人只要支付少量的保价费,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全额赔偿。这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合理的。 办理保价运输有哪些好处呢? 1. 铁路对保价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特别是对重点保价货物,将实行运输企业过程监管,这将进一步保障其运输安全。 2. 铁路所承运的货物,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铁路实行限额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因此在足额投保的条件下,一旦发生承运责任的损失,托运人,收货人将得到足额赔偿。 3. 保价运输费率低,手续简便,提赔方便,理赔迅速,赔偿托运人损失时,公平合理,依法办事,不管事故大小,只要认定是铁路的责任,先赔偿,然后再从内部查清责任。体现了铁路负责运输和维护承托双方的权益原则。 (3)保价货物损失的赔偿
“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是指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如果损失是因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照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不受保价额的限制,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不得只保其中一部分。保价率不同的物品作为一些托运时,应分项填写品名及保价金额,保价费分别计算。保价率不同的物品合并填记时,适用于其中最高的保价率。保价费与运费分项计算,一次收清,不另起保单。保价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时,按照其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额,一部分损失,按损失部分所占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限额赔偿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56条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额为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
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先行赔付后,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货物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按照支付的保险金额向铁路运输企业追偿,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实际损失与保险金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对于铁路运输企业应按限额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为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向铁路运输企业的追偿额在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内按照投保金额与货物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因不足额保险产生的铁路运输企业的赔偿限额与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追偿额的差额部分,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赔偿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3)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另:道路货物运输的赔偿
按实际损失赔偿,没有限额的规定;除危险货物外的货物运输,实行自愿保险。
四、运输合同各方的责任:(合同法、铁路法、公路法、道条)
货物运输合同的的概念: <合同法>288条: 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货物从
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托运人, , , , 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托运人:
托运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托运时应将准运证或审批文件提交承运人,并随货同行。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向收货人代递有关文件时,应在运单中注明文件名称和份数。
注:赁证运输的货物:枪支、烟草、麻醉品、剧毒化学品、木材、野生动物等。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托运的货物中,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见合同法308条)。
承运人:
1、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3、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4、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1)包装内在缺陷,造成货物受损;
(2)托运人违反国家有关法令,致使货物被有关部门查扣、弃置或作其他处理;
(3)押运人员责任造成的货物毁损或灭失;
(4)托运人不如实填写运单,错报、误填货物名称或装卸地点,造成承运人错送、装货落空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损失,托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6、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7、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8、承运人的权利: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收贷人:
1、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提(收)货物,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2、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汽车货物运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多式联运合同
1、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2、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3、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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