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天之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淑蓉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的法制化的需要,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律师由当初的几千人发展至今已有十多万人,业务领域亦由当初的指定辩护拓展到今天的咨询、代书、辩护、诉讼及非诉讼代理和经济生活中的每一个行业。如:从单纯的诉讼代理到律师服务领域的最高境界的非诉讼代理;从给经济实体作法律顾问到给政府行政机关作法律顾问;从给国营企业作法律顾问到给个体私营经济实体和上市公司作法律顾问;从最初人们不知律师职业为何物到今天律师成为倍受人们追捧的职业之一,这一切均向人们展示出这一行业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是社会进步的结果。

 

然而,一个行业的兴起、发展、壮大和长盛不衰,与这个行业休戚相关的是不断的自我培育、反省及至自觉地修正错误。律师业发展至今,出现了一些成长的烦恼与问题,幸而,党和国家领导和司法行政主管及时切中了律师业的时弊,要求对律师行业进行队伍建设的同时加强诚信建设,这对行业而言是一个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举措。笔者作为一个执业19年与律师行业同期成长的职业律师,我认为,因为执业的律师个人不诚信而形成行业诚信缺陷的种种不良行为有以下种种:

 

一、为揽业务,不择手段:

 

1、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

 

2、利用广告、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适当或者不真实宣传的;

 

3、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及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4、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5、为阻挠当事人的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6、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费而要求为其介绍业务的。

 

二、为逃避事务所管理,违规收费收案:

 

1、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2、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3、假借办案活动、差旅或者以支付承办法官、检察官、警官、仲裁员等其他关系费用为名额外索要钱财的。

 

三、有悖代理合同,自践服务承诺: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协商或者仲裁的;

 

2、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迟延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举证权等权利的,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3、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4、为牟取更多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5、因主观过错或者执业道德与素质低劣而导致给委托人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见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错误,给当事人、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及危害的。

 

形成诸上种种不良后果的成因,笔者认为在于以下方面:

 

一、价值取向的偏离而致见利忘义:在今天,即便已经是很富有很有名的律师中,笔者也亲见有人为了揽得一宗业务而空许诺大包赢。

二、培养律师的机制不健全,导致手中虽有执业执照而缺乏案源、缺乏经历与经验的律师新人,尤其是律师人员相对密集的大中城市的相当多的一些年轻律师的生活都面临着威胁,于是,他们为了生存而产生了恶性竞争的行为后果。

三、律师人数与市场需求空间缺乏协调,导致律师业务显得“粥少僧多”。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民主与法制建设也发展了二十多年,司考也由当初的千逾人变成今天的十多万人。一些人总在说:美国每一百人就有一名律师云云,然而,中国的法制意识与大农村的社会环境客观上制约了市场对律师的需求量,于是,不择手段的争揽业务必然导致恶性循环的竞争局面,诚信在此自然显得苍白无力。

 

律师行业怎样才能真正健康地发展壮大,对此,笔者认为有如下举措可供实施:

 

一、取消除律师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给取得律师资格具有执业律师条件的律师以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司考(以前的律考)从建考至今都称为中国注册类考试的第一难考,许许多多参加过该考试的成功与失败的人都为之“掉了一层皮”。然而,由于当初律师的匮乏,一些看似能说会道的律师业的“游医”便应运而生,司法行政主管为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及时地将这些人编入了所在地司法局并赋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称号。不错,在二十多年的经济改革与法制建设中,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确实为社会作出过贡献。但是,在今天,他们毕竟是没有经过专业学习与通过司考检验的人,在律师队伍日益壮大的今天,却与律师干着同一样的业务,最关键的是,他们的收费管理远不如律师收费管理这么正规严格。就笔者曾在一个工作过17年的司法局隶属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为例如:一个九十多万人的县城,有200多法律服务工作者,其中律师不足50人,其余均是被人们戏称为“地方军”即前面所言的“游医”。律师事务所对一个简单的民事侵权赔偿案最低收费按规定要在800元左右,律师个人在该案所得报酬按规定也就是二、三百元,但一个法律服务工作者,他通过低廉的收费许诺(即第一次登记收费的一、二百元)来与事务所竞争,他因表象的价格占有绝对优势而容易收案,但是承办该业务的人却丝毫不受损,他接案后,以收取办案费、调查费、招待费等等为名,可以对委托人再收低者几百元,多者数千元的费用,且不入法律服务所帐,实际上,他的个人所得在这类案件中远远超过律师所得,这不光引起律师的心理失衡,最重要的是他给这个行业带来丧失诚信的竞争环境。因为,这种不平等的竞争,使这个所的就民事纠纷这类案件的收案比例从最初的年三百多件减为年收案不到一百件,咨询从原来每天的数十人到现在的几人甚至无人。该例证足以证明,非经司考取得律师的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历史使命到了该取消的时候了。因为他们用不同执业条件但属同一执业环境要求的方式挤兑了市场需求份额。使千辛万苦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丧失了一个案源、收费、办案都显失公平的环境。或许,对行业管理而言,取消这些“游医”会产生一时的阵痛,但是,却可以给律师业带来长久有序的竞争。

二、建立健全对律师新人的培训机制,使他们真正以成熟的执业条件投身于法律服务领域,最终实现优胜劣汰行业自律。

目前,一个从政法大学毕业的新人,一个刚考取司法资格的新人,年龄二十二、三岁,没有任何经济基础和实践经验可言,他们一旦迈入律师界,跨进律师事务所,首先面临的是没有指定的老律师带,没有满足基本生活的工资,没有案源这种恶劣环境。导致此种局面是因为律师和事务所的就业分配机制所决定,似乎一个事务所没有无偿培养新人的义务。对此,笔者认为,在事务所的财务管理中,本身有一笔事业发展基金,该款说到底仍是事务所的实际投资人所有,那么,要想律师队伍良性壮大,笔者认为应该由司法行政主管或者提取的财务基金中共同规定一笔作为律师的培养培训费用,让进入律师业的新人有一个完成执业成熟的过渡期,使他们能真正经历一个由执业道德高尚、业务技能精湛的老律师传、帮、带的过程。

 

三、将培养新人纳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考核指标,使之负有对新人培养的使命感、责任感。

 

到目前为止,我国《劳动法》未将律师与事务所纳入其调整范畴,但是,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其相关规定,来约束其事务所及律师,因为《律师法》并未规范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劳动关系,所以,事务所似乎对律师就没有雇主对雇工间关于劳动保护、技能培训的义务,因而,事务所对新人的培训完全没有一个奖惩机制,做得好的事务所没有得到嘉许,做得不好的事务所也没有受到惩罚,但事务所无论如何却是律师的劳动成果的直接受益人,所以,应从管理上赋予事务所以使命感、责任感,归根结底,这需要一种制度约束,一部完善的法律规定来调整。

 

四、营造诚信环境,树造迷人个性。律师行业是一个面对社会公众的服务行业,在行业行政主管、事务所和社会监督下,律师自身应做一个有可靠品格、诚实信诺的人。

 

唯此,才能形成一种迷人的个性特质,才能溶铸律师业的完善品格,才能具有潜在的生命力与竞争力,才能使一个具有远大理想的律师实现其目标,但这种意识需要亲力亲为地实施,需要贯通,这就要求每一个已经进入和打算进入律师业的人去自我实践,从而完善自我乃至一个行业的诚信品德。

 

    

 

 [本新闻重新编辑于: 2006-6-7 10:2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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