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某主营家禽饲料生产、销售的饲料公司,为包装本公司的产品,饲料公司与某纸箱加工厂签订了一份长期加工合同,约定由纸箱加工厂按照饲料公司的要求加工饲料包装袋,先加工后付款,一季度结算一次。合同签订后,纸箱厂一直为饲料公司加工包装袋,两个单位的合作也很愉快。1999年2月饲料公司改变经营范围,不再进行饲料加工,因此与纸箱厂协商解除加工合同。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对没有结算的往来业务进行了清算,饲料公司尚欠纸箱加工厂的56303.28元加工费在1999年3月份付清,双方都在清算单上签字盖章予以认同。此后两年多的时间内,饲料公司一直未支付此欠款。纸箱加工厂遂在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饲料公司支付欠款及利息。
饲料公司提交答辩意见,认为纸箱加工厂提出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已经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针对饲料公司的答辩,要求纸箱加工厂提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纸箱加工厂提出自己曾经几次派人到饲料公司催款,但是提不出有效证据证明。但是,饲料公司坚决否认纸箱加工厂有过任何催款行为。在纸箱加工厂不能提供催收欠款的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定纸箱加工厂要求饲料公司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依法驳回纸箱加工厂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纸箱加工厂的这场官司会败诉?诉讼时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纸箱加工厂的这场官司输在没有收集和保留好证据。人民法院的审理活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就是当事人提出的事实情况必须是真实、合法的,要证明当事人的事实情况合法有效,就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除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就必须要有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责任的后果。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纸箱加工厂在1999年2月与饲料公司清算对帐,约定付款时间后,就应当明确自己的诉讼时效已经开始起算,如果在2年时间内没有其他情况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纸箱加工厂的诉讼时效就只能到2001年3月。所以纸箱加工厂要求付款的诉讼请求要得到主张就必须在2001年3月之前提起诉讼。
另外,由于诉讼法规定了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只要有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从中断之次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两年。值得注意的就是要收集和保留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纸箱加工厂提出曾经派人去饲料公司催款,但是却没有证据证明,并且饲料公司又否认纸箱加工厂有过催款行为,所以被认定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被驳回诉讼请求。
今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开始实施,虽然对证据的范围和使用有了补充规定,更能有效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仍然是非常重要不可忽视的。不注意收集和保留证据,即使有再完善的法律规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主张。本案中纸箱加工厂就是因为没有收集和保留证据而输了官司。当事人在处理象纸箱加工厂这样催款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收集证据,可以采用发送书面催款函件,要求对方签收的方式,也可以采用委托律师向对方发送律师催款函等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