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为了增加节目收视率,都在举办一些暗访新闻报道。记者通过暗藏的摄象机镜头,把一些不敢公开的、不愿意公开的社会阴暗面在电视共众面前曝光,揭发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制假返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执法、色情场所的卖淫嫖娼行为等难以看到的场景。但是,暗访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偷拍,类似这样的偷拍行为并不都是揭发违法犯罪的,也可能因此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利。最近之所以爆出台湾文化界政要璩美凤的丑闻,其始作俑者就是暗藏的针孔摄像镜头。不可否认这样的电视暗访类新闻节目确实大大增加了节目收视率。这种电视暗访类新闻节目的增多,不仅仅有增加收视率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因,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环境密切关注的因素,因为电视暗访类新闻节目可以揭露事件的真相,引发新闻的最真实性。因此,不论是在人们的道德观念中,还是现实生活中,电视暗访类节目的内容往往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
但是,在真正的法庭上,这样的电视暗访类节目的内容能不能作为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使用呢?它作为证据使用的合法性又在那里呢?
这样的电视暗访类节目的内容如果要作为证明事实真相的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其明显存在着以下几点法律问题:
一、电视暗访的合法性问题。说道电视暗访的合法性,目前我国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条文对它进行肯定,也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对暗访加以禁止或者明令它违法。电视暗访目前只是在电视台和一些特定场合才使用的。电视暗访的合法性目前根本没有任何定论。
二、电视暗访是否会侵犯公民、法人的隐私权、商业秘密?电视暗访的行为实质上就是偷拍行为。这种不让被拍摄对象知道、不经过被拍摄对象同意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拍摄对象的侵权?暗访的范围、界限又是什么?事实上,记者的暗访行为不仅仅是针对社会的阴暗面,还针对了不少社会公众人物,其中必然有侵犯被拍摄者权益的事实和行为。我国目前既没有法律规定对暗访的合法性做出规定,同样也没有法律规定对暗访的范围、界限做出规定。常常都有新闻报道是关于某某明星与采访记者之间冲突的,记者的偷拍行为不可避免的也有严重干扰了人们正常生活的事后,这些都肯定会受到舆论的谴责。
三、是暗访的资料是否具有证据作用?暗访虽然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取得,但是它有一定的真实客观性,如果回避、否认它的证据作用,就等于回避“客观真实”,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但是,如果暗访都用以作为证据使用,就肯定了暗访不分事实的合法,必然导致暗访行为泛滥,将会严重扰乱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在法律上,视听资料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对此都进行了明确。但诉讼法中有关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问题却规定很少,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录制的视听资料的证据效力问题法律规定更不具体。仅有的一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6日《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它规定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私自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但对录像这种形式没有规定。
因此,首先应当规定视听资料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只要不是采取刑讯逼供、欺诈等形式获得的证据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法律效力,主要就是针对后者而言。所以,正常见到的电视暗访多数还是合法的。其次,对取得视听资料过程中,采取不当手段侵犯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防止这种权利被滥用。第三,不违背法律的视听资料应当认定有效,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周萍 律师 |